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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公务员要满5年才能辞职?如果不满5年想要出国留学有啥办法?

2024-10-31 08:08:30 | 红鳌留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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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公务员要满5年才能辞职?如果不满5年想要出国留学有啥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政务事务工作,承担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财务、修志、提案(议案)办复、政务公开、保密工作,综合管理机关信息化建设;负责综合治理工作;负责对口扶贫帮扶工作;指导机关服务中心的工作。
(二)政策研究处
组织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担重要文稿起草工作;协调专家咨询工作;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新闻宣传及新闻发布工作。
(三)法规处
组织起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监督检查相关政策法规执行及依法行政情况;承担相应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处罚听证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的培训咨询和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及有关法律事务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编制全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工作,参与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承担厅机关和厅属事业单位的财务指导和审计工作;承担专项资金、国有资产管理、基建、政府采购工作;承担有关信息化建设规划和统计管理工作;承担有关科技项目和国际援贷款项目。
(五)就业促进处
拟订就业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劳动者平等就业、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跨地区有序流动政策,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指导规范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参与拟订专项就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牵头拟订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承办普通高中等院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统计、就业派遣等工作;拟订就业援助和特殊群体就业政策;拟订国(境)外人员(不含专家)来疆就业管理政策。
(六)人力资源市场处
拟订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负责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工作;拟订区内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制度;指导和监督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拟订人员调配政策,并按规定承办调配人员事宜,承办自治区特殊需要人员的调配工作;组织实施选派专业技术人员到边远艰苦地区服务工作;承担新疆紧缺人才信息发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承办科技副县(市、区)长选派及科技特派员工作。
(七)军官转业安置处(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办公室)
负责协调相关部门拟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培训政策和安置计划,做好自治区区级单位和中央驻疆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选调和培训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军队转业干部随调家属安置工作;组织拟订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工作政策;负责制订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政策;承担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的具体工作。
(八)职业能力建设处
拟订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创业培训政策和规划;拟订全区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培养和激励政策,完善职业技能资格制度;拟订自治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规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指导师资队伍和教材建设;贯彻国家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意见并组织实施;负责自治区职业技能竞赛工作。
(九)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办公室)
拟订专业技术人才队伍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和选拔工作,承担组织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的选拔工作;综合管理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工作;拟订继续教育政策,负责继续教育基地的评估认定工作;健全博士后管理制度;拟订吸引国(境)外专家、留学人员来疆(回疆)工作或定居政策;拟订国(境)外机构在疆内招聘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管理政策。
(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
负责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贯彻实施事业单位人员和工勤人员管理政策;按照管理权限,承办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核准或备案事宜;研究制订事业单位人员考核、奖惩、惩诫、辞职、辞退等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十一)农民工工作处
贯彻落实国家农民工工作综合性政策和规划,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相关政策的落实,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处理涉及农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导、协调农民工工作信息建设。
(十二)劳动关系处
贯彻落实国家劳动关系政策;拟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规范;拟订全区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分配调控政策和办法,指导和监督国有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收入分配;拟订并组织落实最低工资标准;指导劳动标准制订工作;监督执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参与区级企业劳动模范评定工作。
(十三)工资福利处(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工作办公室)
拟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分配、福利和离退休政策;负责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工资总额管理工作;拟订统一发放工资政策;承办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工作。
(十四)养老保险处
拟订全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及其补充养老保险政策;拟订城镇居民养老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养老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制度;组织落实企业职工离退休政策;拟订企业死亡职工遗属待遇和非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政策和给付标准。
(十五)失业保险处
拟订全区失业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参与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工作;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拟订预防、调节和控制较大规模失业的政策;拟订经济结构调整中涉及职工安置权益保障的政策。
(十六)医疗生育保险处
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拟订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服务管理、结算办法及支付范围和标准;落实国家制定的职工疾病、生育停工期间的津贴标准;拟订机关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管理办法。
(十七)工伤保险处
拟订全区工伤保险政策、规划和标准;完善工伤预防、认定和康复政策;拟订和完善全区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指导监督劳动能力鉴定机构的工作;拟订全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组织拟订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康复机构、残疾辅助器具安装机构的资格标准。
(十八)农村社会保险处
拟订农村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规划和标准;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法;拟订征地方案中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措施的审核办法,指导监督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
(十九)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处
拟订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监督制度、运营政策和运营机构资格标准;依法监督社会保险及其补充保险基金征缴、支付、管理和运营,并组织查处重大案件;参与拟订全区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
(二十)调解仲裁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实施规范,指导监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处理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及相关协调工作;承担自治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十一)信访办公室
拟订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政策和工作规章制度,监督、检查、指导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访工作;负责受理、组织、协调、交办、转送、督办人民群众提出的有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方面的信访事项;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有关劳动、人事方面的重大信访事件或突发事件。
(二十二)劳动监察处
拟订劳动监察工作规划和工作规范;组织实施劳动监察,依法查处和督办重大案件;指导地方开展劳动监察工作;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组织处理有关突发事件;承担其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
(二十三)外国专家局
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外国专家管理服务的政策法规;归口管理外国专家工作,完善国外人才资源库;实施外国专家行政许可及奖励工作;负责制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的有关政策、措施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负责引进智力成果的示范和推广工作;负责引进国外智力经费预算和分配方案并组织实施;归口管理自治区出国(境)培训工作,负责非教育系统公派留学和外语培训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国际交流与合作事项。
(二十四)人事处
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事工作和机构编制工作;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表彰奖励工作;承办自治区管理的部分领导人员的行政任免手续;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人员出国(境)政审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社会团体的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监察室(与纪检组合署办公)为自治区纪委(监察厅)的派驻机构,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指导本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厅机关、公务员局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社会保险管理局及厅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服务工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内设机构 公务员要满5年才能辞职?如果不满5年想要出国留学有啥办法?

公务员要满5年才能辞职?如果不满5年想要出国留学有啥办法?

公务员辞去公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辞去公职工作,保障机关与公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辞去公职,是指公务员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申请终止与任免机关的任用关系。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不再具有公务员身份。
第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依照法定的情形、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四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上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二)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三)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公务员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
(二)任免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三)任免机关审批,作出同意辞去公职或者不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同意辞去公职的应当同时免去其他所任职务;
(四)任免机关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所在单位和申请辞去公职的公务员,并将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送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表》和同意辞去公职的批复等存入本人档案。
第六条 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公务员辞去公职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七条 经批准辞去公职的公务员,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对拒不办理公务交接手续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八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准通知书》应当直接送达公务员本人。直接送达本人有困难的,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申请辞去公职未予批准的,可以按照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该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十条 公务员在辞去公职审批期间不得擅自离职。对擅自离职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专项培训订立协议约定工作期限的,在未满约定工作期限内一般不得申请辞去公职。申请辞去公职的,应当向所在机关支付违约金或者履行相应义务。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机关提供的专项培训费用。机关要求辞去公职公务员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约定工作期限尚未履行部门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十二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自批准之日的次月起停发工资,社会保险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转递档案。在九十日内重新就业的,应当在就业单位报到后三十日内,按照干部人事档案转递的有关规定,将档案转至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在九十日内未就业或者重新就业单位不具备条件保管条件的,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转递档案。
第十四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重新就业的,其辞去公职前在机关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七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辞去公职,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公务员辞退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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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务员录用考察的问题请问公务员录用前真的会去

红鳌留学网(https://www.hongao.com)小编还为大家带来关于公务员录用考察的问题请问公务员录用前真的会去的相关内容。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有关文件你可以看看,国家还是很重视录用考察的。
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做好 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在总结各地各部门经验的基础上,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同意,现就做好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录用考察工作。录用人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党政机关用人安全,关系到公务员队伍建设,关系到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录用考察是公务员录用的重要程序,考察结果是确定录用人选的重要依据。做好录用考察工作,对于确保录用人员具备良好品行和履职素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各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录用考察工作,把好公务员政治素质关、业务素质关、道德品质关,切实担负起为公务员队伍补充优秀人才的重要职责。

二、要坚持录用考察原则。各地各部门在录用考察时,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遵循注重实绩,突出能力的正确用人导向,录用考察结果要做到全面、客观、真实、准确。

三、要准确把握录用考察内容。录用考察的重点是了解掌握考察对象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等方面的情况以及学习工作和报考期间的表现,同时要核实考察对象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资格条件,提供的报考信息和相关材料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具有报考回避的情形等方面的情况。

在政治思想方面,主要是考察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纪律等方面的表现,重点了解坚定理想信念,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党,以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情况。

在道德品质方面,主要考察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家庭美德等方面的情况,重点了解考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模范遵守社会公共道德,抵制各种不文明行为,在敬业奉献、诚实守信、清正廉洁、情趣健康等方面的表现。

四、要严格执行录用考察标准。各地各部门应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深入、细致的考察。要把政治思想坚定、道德品质良好、能力强素质高、学习工作表现优秀、能够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并与招考职位相匹配的合格人才选拔出来。

在考察中,发现考察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确定为录用人选:

(一)不具备报考资格条件的,具体包括: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以及不具备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报考条件和职位任职资格条件的。

(二)未达到公务员基本素质标准,有公务员职业应当禁止的行为的,具体包括: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的;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公众的;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集体资财的;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的;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的。

(三)曾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的,具体包括:触犯刑律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曾受过劳动教养的;曾被开除党、团籍的;在高等教育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国家法定考试中有严重舞弊行为的;近三年内曾受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后不满三年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不满三年;隐瞒个人重要信息,欺骗或误导组织的。

(四)政治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以及其他不宜担任公务员职务的情形。

五、要规范录用考察程序。录用考察程序严谨规范是考察结果客观公正的重要保证。组织考察时,应成立考察组,每个考察组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坚持原则、公道正派、责任心强,有一定的考察工作经验,了解报考职位的工作性质。考察组成员与考察对象有公务员法第七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回避。考察前,应对考察组成员进行培训。

考察工作要依靠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学校、社区)的组织和群众,采取个别谈话、座谈、查阅档案等方式进行,还可以通过与考察对象面谈等方式作进一步了解。根据需要也可到考察对象曾经工作或学习过的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提供其日常表现情况的鉴定或证明。考察前,可在考察对象所在单位进行考察公告。

考察结束后考察组应当如实写出书面考察报告,提出考察意见。考察报告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考察报告所附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加盖公章。考察结果作为确定录用人选的依据之一。

考察对象对考察结果有异议时,考察工作的组织实施部门(单位)应当进行复核,并做出复核结论。

考察工作应当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

中央机关可实行差额考察,原则上考察比例不高于1:2.省级以下直属机构和省级以下机关实行等额考察。考察对象达不到考察标准时,是否递补、递补原则和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六、要做好对重点职位和人群的考察。对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的考察,必须深入到项目组织单位和项目人员服务单位,全面充分地考察其表现情况。重点考察在基层工作的实际表现和基层干部群众的认可程度,主要包括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履职情况、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等方面,并综合考察在基层的服务年限、受表彰奖励、大学生村官担任村"两委"职务等情况。对表现不好、考察不合格的,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

对报考省级以上机关机要、涉密等重要职位的考察对象,凡是其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进行有效考察,录用后有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不得确定为录用人选。地市级以下机关有需要照此执行的重要职位,需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对留学回国人员和境外人员的考察,可通过函调或者委托外交、教育等部门协助了解相关情况或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

因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调查,或者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可暂缓做出考察结论。自暂缓做出考察结论之日起90日,上述调查或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终止录用程序。必要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30日。

七、要加强录用考察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是录用考察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录用考察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中央和省级招录机关负责本单位或所属系统考生的具体录用考察工作、市(地)级(含)以下机关录用考察的办法,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招录机关或承办录用考察工作的单位(部门),要切实组织好录用考察工作,要严把录用考察关,确保考察质量。参与录用考察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考察工作纪律,公正廉洁。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考察,如实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要建立考察工作责任制,对因失职导致考察结果失真的工作人员,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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