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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满三年免契税是按购房时间算吗

2024-08-24 11:00:46 | 红鳌留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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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芜湖满三年免契税是按购房时间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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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民政局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营盘路103号
传真:0553-3833882
邮编:241000
电子邮件:mzj@wuhu.cn
办公室:0553-3833882 政权社区地名科:0553-3813281
人事教育科:0553-3837097 社会福利科:0553-3813286
计划财务科:0553-3838308 社会事务科:0553-3814275
优抚科:0553-3833897 民间组织管理科:0553-3832259
安置科:0553-3837107 纪委(监察室):0553-3837097
救灾救济科:0553-3837394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制度,切实保障市区城市居民的基本生活,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第271号令)和《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政府第144号令)以及省政府《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皖政〔2002〕72号),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市区城市居民是指持有本市市区常住居民户口的居民(不含外地来本市就学的大中专学生)。
第三条 城市低保制度坚持国家保障与社会帮扶相结合、鼓励劳动自救的方针。
第四条 实施城市低保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的原则;
(二) 分类保障的原则;
(三) 属地管理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四)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全市城市低保的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下同)是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保的管理机关。
区民政部门负责城市低保的管理审批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条件审定、家庭收入的调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汇总上报等具体管理工作。社区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同)受管理机关委托,负责本辖区内居民申请城市低保待遇的受理、入户调查、民主评议、汇总上报等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人事、统计、物价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区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分担,市财政分担部分实行对区财政定额补助,补助基数每年一定。市、区民政部门每年底依据本年度市区城市低保资金实际支出数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区政府分别列入财政预算,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年度低保资金有结余的,应转入下一年度继续使用,不得用于其他支出或平衡财政预算。
城市低保工作的机构、人员和办公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 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市区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均有权获得本细则规定的城市低保待遇。
户口迁出本市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研究生)的城市低保待遇仍在本市办理。
第九条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享受分类保障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
(二)单独生活且子女确无赡养能力的65岁以上老人;
(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患者;
(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穿衣、吃饭、如厕均需照顾)的;
(五)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实行计划生育单亲家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六)毕业后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十条 城市居民家庭或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经享受的,应当取消其城市低保待遇:
(一)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前2年内有超过城市低保标准20倍以上非必需支出(包括装修或翻盖住房、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借读或高中阶段择校就读、安排子女出国留学、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及其他支出)的;
(二)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前1年内购买或正在使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消费品以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或家庭成员佩戴高档首饰的;
(三)拥有两处以上私有房屋且有一处人均使用面积超过市区居民上年人均使用面积(单身家庭超过2倍)的;
(四)拆迁户所购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人均使用面积超过上年市区居民人均使用面积(购买政府安置房最小户型的除外)或每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市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或非拆迁户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连续3个月家庭月平均通讯资费超过50元或月人均水、电、燃气费超过35元(单身家庭超过55元)的;
(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介绍就业或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达2次或非用人单位原因,自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
(七)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有关部门或组织组织的公益性劳动达2 次的;
(八)无特殊原因连续2个月超过城市低保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规定发放时间10日以上领取保障金的;
(九)有隐瞒家庭收入、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接受或不配合低保管理机关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变化等行为之一的。
第十一条 市区城市居民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该居民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1年内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伤残抚恤(保健)金;
(三)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助学金、奖学金以及医疗救助金和临时生活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用具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用具费等;
(六)见义勇为奖励金、独生子女费;
(七)丧葬费;
(八)由单位代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九) 经管理机关确认,用于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治疗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需支出的辞职补偿金、征地安置补偿费;
(十)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三条 计算家庭收入,应当按照申请人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前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下列几种收入的计算方法为:
(一)赡养(抚养、扶养)费:
有赡养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按照协议或判决、裁定的数额计算。没有赡养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赡养费=(赡养人家庭的月收入-赡养人家庭人口×当年市区城市低保标准)×50%÷被赡养人数(负数不计) 。
抚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方法与赡养费相同。
(二)核定领取辞职补偿金或建设征地安置补偿费人员的家庭收入,应从辞职补偿金或建设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扣除该居民应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即失业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被征地居民自领取征地安置费)的下个月起到退休的当月(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应交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标准,并适当考虑递增因素)。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三)核定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人员的家庭收入,应从补偿费中扣除购买安置房的款额,结余款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四)城市居民家庭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首饰、高价值收藏品等折合现金,数额达到市区城市低保标准20倍(含20倍)的,均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保障对象就业获得固定收入的,管理机关应当从其获得收入的第三个月起,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并据此减少保障金或取消城市低保待遇。
保障对象就业收入不固定的,管理机关应当从其获得收入的第三个月起,从其所享受的保障金中扣除当月收入的一半,所扣金额达到或超过其家庭享受的月保障金额的,管理机关应取消其城市低保待遇。
对固定收入和不固定收入均按实际计算。实际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当地同一区域(或同一地段)、同一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无可比照的,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六)对家庭确有收入但申请人不如实申报、管理机关难以核实清楚的,管理机关可根据申请人家庭的日常支出(包括衣、食以及教育、水、电、燃气、通信等各项费用)情况,推算其家庭的最基本收入。
第十四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填写《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家庭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先将户口迁至居住地。
无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协议,且在居住地生活6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交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五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出具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需要有关单位提供的,应当免费提供:
(一)申请书、户口簿、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三)家庭成员的工资或退休养老金等收入证明(附工资单复印件);
(四)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和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标准和享受期限证明;领取辞职补偿金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辞职补偿金标准证明;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人员,应提供劳动保障或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
(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七)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调解)、裁定书;
(八)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附工资单复印件);
(九)有关赡养(抚养、扶养)费的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书;
(十)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学籍证明;
(十一)申请时前3个月家庭日常生活用水、电、燃气及电话费的交费凭证;
(十二)符合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户未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十三)管理审批机关认为必需的其它证明。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到初审所需的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所收申请材料的凭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家庭有关材料及初审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结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应当于最后一次张榜公布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保障金领取凭证;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应在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发放保障金领取凭证,不得收取工本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对初审、审核、审批结果,均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在该居民委员会公告栏和申请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和家庭住址、人口、收入以及建议保障金额或拟批准保障金额。
张榜公布时间均为5天并分别在初审、审核、审批后的7日内完成。
对公布的内容有异议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调查核实并上报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从区民政部门审批后的下个月起按月发放保障金。
街道办事处可委托社区居民委员会、银行以及社会服务机构发放保障金。
第二十一条 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6个月全面复核1次。
第二十二条 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成员发生变化的,户主应在1个月内主动告知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按审批程序,及时为其办理提高、降低或者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变更手续,并在其保障金领取凭证和城市低保档案中进行相应登记。
保障对象家庭迁移户口的,应当自迁移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城市低保迁移手续。办理城市低保迁移手续时已在迁出地领取当月保障金的,迁入地的管理机关应当从下个月起继续发给
保障金。
被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其保障金领取凭证。
第二十三条 保障对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主动就业;应当参加其所在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区低保管理机关及社区居委会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通过城市低保网络,完成当月应发低保资金的数据统计。
市民政部门对城市低保网上数据汇总、审核后,于每月3日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当月用款计划。市财政部门对用款计划进行审核并于每月7日前将当月低保资金拨付各区。
各区每月15日前将当月低保资金发放到户。
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城市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市低保待遇的,由市、区民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追回骗取的款物;情节恶劣的,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对前款行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对妨碍城市低保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作具体规定的有关法律责任和事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或《安徽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和安徽省《实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县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社区管理体制和方式如有变化,相应事权由民政局协调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7日发布的《芜湖市市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市政府第34号令)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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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弋江区低保政策

,我来谈谈吧,低保政策是不分区的,是国家统一政策规定,任何部门,都不得擅自违规操作,下面我把主要的部分告诉你一下,看看是否对你有帮助,芜湖市区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的所有人员)人均收入低于市区城市低保标准的,均有权获得本细则规定的城市低保待遇。
户口迁出本市的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含研究生)的城市低保待遇仍在本市办理。
第九条 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下列人员应按有关规定享受分类保障待遇:
(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
(二)单独生活且子女确无赡养能力的65岁以上老人;
(三)癌症、尿毒症、白血病患者;
(四)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穿衣、吃饭、如厕均需照顾)的;
(五)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和实行计划生育单亲家庭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六)毕业后未就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第十条 城市居民家庭或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已经享受的,应当取消其城市低保待遇:
(一)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前2年内有超过城市低保标准20倍以上非必需支出(包括装修或翻盖住房、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借读或高中阶段择校就读、安排子女出国留学、购买股票等投资行为及其他支出)的;
(二)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前1年内购买或正在使用摩托车、电动助力车、移动电话等非生活必需消费品以及饲养高级观赏宠物或家庭成员佩戴高档首饰的;
(三)拥有两处以上私有房屋且有一处人均使用面积超过市区居民上年人均使用面积(单身家庭超过2倍)的;
(四)拆迁户所购商品住房(含“二手房”)人均使用面积超过上年市区居民人均使用面积(购买政府安置房最小户型的除外)或每平方米价格超过上年市区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或非拆迁户为改善居住条件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房”)的,自购房之日起3年内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连续3个月家庭月平均通讯资费超过50元或月人均水、电、燃气费超过35元(单身家庭超过55元)的;
(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有关部门、组织介绍就业或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达2次或非用人单位原因,自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拒绝续签劳动合同的;
(七)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有关部门或组织组织的公益性劳动达2 次的;
(八)无特殊原因连续2个月超过城市低保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规定发放时间10日以上领取保障金的;
(九)有隐瞒家庭收入、不提供有效证明材料、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不接受或不配合低保管理机关及社区居民委员会调查核实、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变化等行为之一的。
第十一条 市区城市居民因赌博、吸毒、嫖娼等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该居民自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1年内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第十二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
下列收入不计入家庭收入:
(一)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的一次性奖励金、荣誉津贴;
(二)优抚对象享受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护理费及伤残抚恤(保健)金;
(三)人民政府、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助学金、奖学金以及医疗救助金和临时生活救助金、;
(四)因工(公)负伤人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残疾辅助用具费及死亡职工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等;
(五)人身损害赔偿金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用具费等;
(六)见义勇为奖励金、独生子女费;
(七)丧葬费;
(八)由单位代缴的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九) 经管理机关确认,用于家庭成员重大疾病治疗或其它特殊原因必需支出的辞职补偿金、征地安置补偿费;
(十)其他不应计入的收入。
第十三条 计算家庭收入,应当按照申请人申请城市低保待遇时前3个月家庭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下列几种收入的计算方法为:
(一)赡养(抚养、扶养)费:
有赡养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按照协议或判决、裁定的数额计算。没有赡养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赡养费=(赡养人家庭的月收入-赡养人家庭人口×当年市区城市低保标准)×50%÷被赡养人数(负数不计) 。
抚养费和扶养费的计算方法与赡养费相同。
(二)核定领取辞职补偿金或建设征地安置补偿费人员的家庭收入,应从辞职补偿金或建设征地安置补偿费中扣除该居民应交纳的养老保险费,即失业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被征地居民自领取征地安置费)的下个月起到退休的当月(法定退休年龄)之间应交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当年公布的标准,并适当考虑递增因素)。扣除后的结余部分,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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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居民家庭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金银珠宝首饰、高价值收藏品等折合现金,数额达到市区城市低保标准20倍(含20倍)的,均按该家庭人口数和市区城市低保标准,计算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份内,该家庭不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五)保障对象就业获得固定收入的,管理机关应当从其获得收入的第三个月起,重新核定其家庭收入,并据此减少保障金或取消城市低保待遇。
保障对象就业收入不固定的,管理机关应当从其获得收入的第三个月起,从其所享受的保障金中扣除当月收入的一半,所扣金额达到或超过其家庭享受的月保障金额的,管理机关应取消其城市低保待遇。
对固定收入和不固定收入均按实际计算。实际收入难以确定的,比照当地同一区域(或同一地段)、同一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无可比照的,按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收入。
(六)对家庭确有收入但申请人不如实申报、管理机关难以核实清楚的,管理机关可根据申请人家庭的日常支出(包括衣、食以及教育、水、电、燃气、通信等各项费用)情况,推算其家庭的最基本收入。
第十四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交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并填写《芜湖市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
家庭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先将户口迁至居住地。
无房屋产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协议,且在居住地生活6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材料交居住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第十五条 申请城市低保待遇,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出具下列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证明材料。需要有关单位提供的,应当免费提供:
(一)申请书、户口簿、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
(二)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协议;
(三)家庭成员的工资或退休养老金等收入证明(附工资单复印件);
(四)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下岗、失业证明和基本生活费或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标准和享受期限证明;领取辞职补偿金的失业人员应提供原单位出具的辞职补偿金标准证明;
(五)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的在职人员,应提供劳动保障或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
(六)在法定就业年龄内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七)夫妻离异的,应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调解)、裁定书;
(八)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附工资单复印件);
(九)有关赡养(抚养、扶养)费的协议或相关法律文书;
(十)在校大中专学生的学籍证明;
(十一)申请时前3个月家庭日常生活用水、电、燃气及电话费的交费凭证;
(十二)符合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应当提供户口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该户未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十三)管理审批机关认为必需的其它证明。
第十六条 社区居民委员会收到初审所需的申请材料后,应向申请人出具所收申请材料的凭证,并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组织民主评议和征求群众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街道办事处。
第十七条 街道办事处对社区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请人家庭有关材料及初审意见,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区民政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核结果应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对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应当于最后一次张榜公布结束后的5个工作日内发给保障金领取凭证;对不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应在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发放保障金领取凭证,不得收取工本费、手续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 对初审、审核、审批结果,均由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在该居民委员会公告栏和申请人居住小区的显著位置张榜公布,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和家庭住址、人口、收入以及建议保障金额或拟批准保障金额。
张榜公布时间均为5天并分别在初审、审核、审批后的7日内完成。
对公布的内容有异议的,居民委员会应当在3日内调查核实并上报街道办事处。
第二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从区民政部门审批后的下个月起按月发放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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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保障对象档案管理制度,对保障对象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动态管理,每6个月全面复核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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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金。
被取消城市低保待遇的,管理机关应当收回其保障金领取凭证。
第二十三条 保障对象在法定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并主动就业;应当参加其所在街道或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的公益性社区服务。
第二十四条 各区低保管理机关及社区居委会每月1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同)通过城市低保网络,完成当月应发低保资金的数据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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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每月15日前将当月低保资金发放到户。
第二十五条 市民政部门会同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城市低保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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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款行为,列入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七条 对妨碍城市低保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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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各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县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社区管理体制和方式如有变化,相应事权由民政局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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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市住房城乡建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教育局、卫生局等六部门印发《关于贯彻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贯彻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3年8月26日

关于贯彻执行《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为做好高校毕业生住房保障服务,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根据《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51号)、《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分配使用实施细则的通知》(芜政〔2012〕99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高校毕业生申请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条件

1.在本市市区劳动关系稳定,在申请之日前已与市区用人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聘用)合同,且在合同履行期内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2、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住房。

(二)申请程序

高校毕业生由用人单位审核汇总后,统一集中向所在区住房保障机构或市宜居投资(集团)公司申报,并提交下列资料:

1.保障性住房申请表;

2.用人单位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

3.高校毕业生的身份证、户口簿、劳动(聘用)合同及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

4.其他材料。

(三)办理程序

区住房保障机构或市宜居投资(集团)公司受理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用人单位、高校毕业生、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情况确认,并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录入信息、进行登记,纳入住房保障轮候顺序。

二、关于高校毕业生申领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

(一)适用对象

已实际入住市区保障性住房的高校毕业生。

在产业招商或签订保障性住房承租合同时,各区、开发区已经给予用人单位保障性住房租金优惠的,不再给予高校毕业生租金补贴。

(二)补贴标准

具有博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含教育部认证的海外留学生,下同),其补贴标准为每月基础租金的80%;具有硕士学位的毕业研究生,其补贴标准为每月基础租金的60%;具有学士学位的本科毕业生,其补贴标准为每月基础租金的40%;专科毕业生,其补贴标准为每月基础租金的20%。

高校毕业生申领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年。

(三)申请材料

高校毕业生申请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的,由用人单位统一向市人才服务中心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校毕业生租金补贴申请表;

2.高校毕业生身份证、劳动(聘用)合同、在本市市区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学位证书和毕业证书;

3.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

(四)办理程序

市人社局受理申请后,对用人单位情况、高校毕业生资格、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性住房租赁合同等情况进行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以高校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开设的银行卡,按季将补贴资金发放至高校毕业生。

三、关于高校毕业生购房安家补助

(一)适用对象

1.在市区就业满3年的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

2.在市区就业满3年的专科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

(二)补助对象的资格认定

1.高校毕业生学历证书:由市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联合管理办公室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证书网上查询系统,以查询结果认定;经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证书无法查询的,购房人需提供学历证书原件、学历颁发单位证明(含颁发单位公章、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官方网站)。海外留学生提供经教育部认证的学历证明。

2.高级工、技师及专业技术职务:高级工、技师职业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我市评审的中小学(含中专)教师、卫生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分别由市教育部门、卫生部门认定,其他系列专业技术资格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外地颁发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购房人需提供由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及颁发单位证明(含颁发单位公章、经办人、联系电话及官方网站)。企业内部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或职业资格不得作为认定标准。

(三)购房时间认定

在我市市区就业满3年,需提供劳动(聘用)合同、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或单位的工作证明。

(四)首套普通商品住房认定

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由市房地产登记管理处在现有市区房屋电子信息系统中对购房人以家庭为单位(即:购房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查询并出具证明认定,且所购房屋须为144平方米以下普通商品住房。

(五)安家补助标准

1.本科及以上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技师级以上职业资格、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其购房补助标准为所购房屋需缴纳房产契税和2万元安家补助的总额。

2.专科学历高校毕业生或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才,其购房补助标准为所购房屋需缴纳房产契税的50%和1万元安家补助的总额。

(六)安家补助申请

购房人在办理所购商品住房产权登记时,向市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联合管理办公室财政窗口申请安家补助。

四、其他规定

(一)按照《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和稳定就业的实施意见》(芜政〔2013〕51号)和本通知的规定,高校毕业生购买普通商品住房享受安家补助的,自产权登记之日起3年内转让的,需退回已享受的安家补助。

(二)各相关部门应确定具体经办科(处)室,切实履行职责,方便高校毕业生办理有关认定、补助或证明手续。

(三)本通知由市住房城乡建委、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四)市辖四县参照执行。 红鳌留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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