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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一览:
海南高中出国留学的渠道有那些?
海南国科园实验中学加拿大海南高中项目招生简章
一、 项目简介
海南国科园实验中学加拿大海南高中项目,是通过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简称BC省)教育部认证的国际教育交流项目。
该项目从高一起实行,学制三年,采用小班教学模式,按照加拿大BC省教育部教学大纲和课程设置要求,相关科目使用原版加拿大高中教材,由加方选派有丰富教学经验的专业外籍教师实行全英语教学。学生毕业时,成绩合格,颁发BC省高中毕业证,届时学生将根据高中三年的成绩直接申请加拿大等英语国家的大学。
二、 中西教育优化结合的办学模式
★三个结合:中西教育思想互相结合,中外教师互相结合,中加课程计划、教材等教育资源互相结合。
★一个认证:中、英双语教学认证体系。
★一个对接:完成加拿大海南高中项目课程学习,达到规定学分的中国学生可以直接升入加拿大及其他英语国家(地区)大学,且中国学生教育成本约相当于在国外接受同等教育的 1/3。
三、 权威资质
★学生所接受的教育处于BC省教育部严格的质量控制体系之内,使用BC省标准课程及教学资源;
★聘请BC省认可的资质教师及校长负责课程的教学管理;
★学生统一参加加拿大BC省统考,由BC省教育部负责阅卷评分。
四、 超值的国际教育
★就读本项目三年的费用约相当于国外留学一年的费用,并可节省一年预科学习时间;
★为学生将来就读国外大学顺利通过语言关、生活关和文化关,为今后的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尤其值得称道的是,在国内“留学”还可避免低龄学童在海外留学存在的诸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等负面效应。
五、 留学海外直通车
就读加拿大海南高中项目的学生在加拿大BC省教育部注册学籍,学习加拿大BC省全部高中课程(此课程100%采用BC省教育部规定的原版英文教材),并参加通过BC省规定的部分学科的高中会考,修满80学分,即可获得加拿大BC省教育部颁发的“Dogwood”高中毕业证书,该证书得到北美所有重点综合大学及本科大学认可,享受加拿大国内高中毕业生同等待遇。
合格的毕业生可直接申请加拿大和英联邦等国家大学就读,而免考托福、雅思等英语考试,也无须参加大学预科。加拿大名校将前来我校举办招生推介会,给赴加留学学生介绍大学情况,以方便学生办理签证手续。
六、 招生对象
初三应届毕业生以及有意向的在读高一学生。
七、 录取
坚持“择优录取”的招生政策,以中考成绩及加方英语教师设置的英语评估成绩为依据。具体标准为:中考总成绩70分,其中英语成绩A,英语评估合格。
八、 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国家高新区海南国科园实验中学
邮编:570311
联系人: 王老师,唐老师,黄老师
电话:68635199、68635938、68612392、68631800
学校官网:
红鳌留学网
对学中文的外国人去海南的海口留学怎么样?
第一点.海南大学不错呀.本人就在海南大学毕业的.
第二点.海口%98的人口.都全说普通话.但有%10发音很不准.
第三点.海南本地人.聊天多数是说.海南话.
第四点.外国人留学者.都有自己的一个单人房间住.有自己用的厕所.
完毕!!!
海南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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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教育部下发《做好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审批权下放有关事项的通知》以来,已有15个省市发布了各自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的试行办法》。本文是《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与监管办法》,由提供。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保障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教育部有关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是指经批准获得经营资质的机构,通过与境外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等方式,利用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自费出国留学当事人提供信息和法律政策咨询、安全教育、联络安排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依据国务院决定实行行政许可制度。未经工商部门登记和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资格认定,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四条 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自费出国留学政策,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诚实守信,合理收费。
第五条 省教育厅负责省内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资格认定、监督检查。省工商部门负责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登记注册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已稳定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无相关领域违法违规记录;
(二)法定代表人是在境内定居且不具有境外永久居民身份的中国公民;
(三)有3名以上熟悉我国及相关国家教育情况、留学政策,了解境外学校招生要求,能够提供留学指导的专业服务人员;
(四)主要工作人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工作人员的构成中应当有具备外语、法律、财会专业资格的人员;
(五)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制度。
第七条 申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资格证明;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工作人员的简历和相应资质证书等有关证明文件;
(四)机构章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规程及相关制度文本;
(五)银行存款证明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六)办公场所及办公设施证明;
(七)拟开展中介服务业务的工作计划及可行性报告。
第八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实行备用金制度。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须与省教育厅、存款银行共同签订《委托监管备用金协议》,将备用金存入专用账户,用于支付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备用金数额:人民币50万元。
第九条 省教育厅受理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认定申请后,在3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由教育部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凭备用金交存凭据领取;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教育部资格认定且尚在有效期内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的原资格认定书到期后,经年检资格合格者,予以换发新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
第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继续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60日,向省教育厅提出延期申请;提出延期申请须提交有效期内经营情况报告,经审查,在有效期内未发生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准予延期。
第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依法办理工商部门登记后,必须获得省级教育主管部门资格认定,方可在本区域内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省外获得资格认定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在我省从事跨区域中介服务的,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后,并向省教育厅申请备案。
第十二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提供以下服务:
(一)有关国家和地区教育情况、高等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招生条件、规则等信息咨询;
(二)有关国家和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咨询;
(三)指导、协助申请人选择国外高等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并提出入学申请;
(四)指导、协助办理出境所需的签证、公证等材料;
(五)组织在外学习、生活、留学安全等注意事项的行前培训;
(六)帮助联络、安排境外所需的其他服务。第十三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不得有以下行为:(一)代替国外教育机构向服务对象收取学费或组织相关教学活动;
(二)到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咨询、讲座、座谈会、介绍会等形式开展自费出国留学招生宣传活动;
(三)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机构或个人开展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业务。
第十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服务合同可以参照由教育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的自费出国留学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制定,并统一编号。
第十五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主要经营场所显要位置悬挂《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公示服务规程。
第十六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向省教育厅提交《自费出国留学服务中介机构年度审核表》、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报告和工商部门年检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省教育厅进行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因解散、停业等申请终止中介服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由省教育厅核准后注销资格认定书。
因资不抵债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自破产宣告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即行无效,省教育厅依据生效法律文书注销其资格认定书。
第十八条 省教育厅在颁发、注销或者撤销《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后1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主要信息报教育部和省工商部门备案;并在每年4月底前将年审结果和有关统计数据报教育部。
第十九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可以依法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行业协会依法制定章程,自主开展活动,为成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无力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向省教育厅申请动用备用金。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应在动用备用金后60日内将备用金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得继续开展中介服务业务。
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归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所有。未经省教育厅同意,不得动用备用金本金。中介服务机构破产、解散时,备用金的本金及其利息作为其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一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之情形,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教育厅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年审不予通过,暂停服务资格,同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资格认定书期限届满后,不予延续:
(一)中介机构动用备用金后未按期补足,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的;
(二)为服务对象编造、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指使、协助、组织服务对象提供虚假材料或伪造相关材料办理自费出国留学的;
(三)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服务对象在境外发生纠纷或突发事件,未及时进行处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跨区域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备案、注册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者影响教育秩序、侵害自费出国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由审批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 未经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或以留学咨询、教育咨询等名义变相从事留学中介服务的,由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被注销、撤销资格认定书后继续从事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依照前款查处。
第二十四条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发布虚假留学信息、虚构承诺等方式,误导、欺骗服务对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未取得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资格的机构擅自发布自费出国留学中介广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经批准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从事中介服务业务。有效期届满后申请延期的,应按照本规定办理。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境外机构、个人不得在我国境内以任何方式从事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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