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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有公费出国留学的吗?
有,我们学校有去欧盟的,所谓公费,也不一定是政府包全部费用的,我把我们学校的要求贴在下面,你可以参考一下,希望能有所帮助:
关于“Erasmus Mundus 世界之窗连接欧洲与中国”全额奖学金项目选派学生赴欧洲留学的通知
[ 发布日期:2009-9-29 13:46:17 点击数:3759 ]
根据”Erasmus Mundus世界之窗连接欧洲与中国”奖学金项目协议,我校做为该项目合作伙伴之一将从2010年开始选派学生赴7个欧盟国家大学开展校际学生交换。现将2010年选派工作方案公布如下:
一、 选派名额
我校2010年共选派17人,其中本科生4人,硕士研究生6人,博士研究生5人,博士后2人。具体名额根据申报人数情况可适当调整。
二、 选派条件
1、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定向、委培生除外。
2、身心健康,能够适应国外环境的学习和生活。
3、有较高英语水平,能够适应全英文授课学习。
4、学习成绩优异,在本专业排名靠前。
三、 留学期限及类别
1、 留学期限
本科生:可申请6个月或10个月;
硕士研究生:可申请6个月、10个月或22个月;
博士研究生:可申请10个月或34个月;
博士后:可申请6个月或10个月。
2、 留学类别
如申请留学期限为6个月只能作为交换生赴外学习。如申请留学期限为10个月(含)以上可作为交换生赴外学习也可申请攻读学位,根据申请人意愿及外方接收院校学制要求确定。
四、 选拔对象
交换生:在读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及博士后,应届毕业生除外。
申请攻读硕士学位:应届本科毕业生或在读硕士一年级学生。
申请攻读博士学位:应届硕士毕业生或在读博士一年级学生。
申请攻读博士后:应届博士毕业生。
五、奖学金内容
1. 生活费:本科生、硕士生1000欧/月,博士生1500欧/月,博士后1800欧/月。
2. 保险费、国际旅费、学费(3000欧元)由项目支付;
六、时间安排
2009年9月25日-10月15日,各学院通知、宣传。
2009年10月中下旬,国际交流与合作处面向学生召开项目说明会。
1、第一次选派:博士生、博士后
2009年11月10日前,申请人向所在学院上交“北京林业大学欧盟奖学金项目申请表”(附件一),并登陆项目网上报名系统填写网上申请表及提交申请材料(附件二)。各学院填写学院意见后将申请表及申请人汇总名单(附件三)上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11月10日是网上填报最后期限)
2009年11月-12月,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欧盟接收院校对申请人进行选拔,确定选派名单。
2010年1月-2月,选派人员派出。
2、第二次选派:本科生、硕士生
2010年2月1日前,申请人向所在学院上交“北京林业大学中欧奖学金项目申请表”(附件一),并登陆项目网上报名系统提交申请及申请材料(附件二)。各学院填写学院意见后将申请表及申请人汇总名单(附件三)上报国际交流与合作处。(2010年2月1日是网上填报最后期限)
2010年2月-3月,我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欧盟接收院校对申请人进行选拔,确定选派名单。
2010年8月30日-9月10日,第二次选派人员赴比利时安特卫普大学参加夏令营。
2010年9月,第二次选派人员开始在接收院校学习。
其他说明:
1. 有关项目详情及信息请查看
www.ua.ac.be/connec
,我校属于target group1,外方院校可申请的专业将陆续在该网站上公布更新,请密切关注。
2. 有意向申请的学生请务必参加项目说明会,有关问题将在会上统一进行解答。项目说明会时间请关注学校网页及国际交流与合作处网站通知。
3. 联系人:覃艳茜(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联系电话:62338271,咨询时间:每周三、周五上午8:00—11:30。
4. 本办法解释权在北京林业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处。
什么是“公费留学”?
公费留学一般在国内是指中国政府也就是教育部提供的留学基金,要去教育部申请,选上了以后直接给一笔钱. 其他就是交换留学得公费留学,一般期限为一年,到对方国家不交学费,每个月给你生活费.但是国内的学费要交而且一般大学在你走之前都要交1万多的交流金. 以上两种都必须学完了回来,特别是政府的那中公费留学途径. 公费留学 1。基本情况 国家公费留学是我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大举措,是根据我国现代化建设发展需要选拔优秀人才出国深造的一条重要途径,一般派往科技教育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的知名院校。 2。选派专业领域: 重点公派为能源、资源、环境、农业制造、信息等关键领域及生命空间、海洋、纳米新材料等战略领域和人文应用社会科学等。 3。学习期限:硕士一般12-24个月,博士一般36-48个月。 4。资助范围: 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安置费、交际费等,具体资助标准按教育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5。申报基本条件: 硕士研究生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0岁,具有学士学位或优秀本科毕业生,身体健康,表现良好。 6。回国就业: 国家鼓励回国就业,并要求签订回国就业合同,目前公派留学每年仅限几千人,因此很受欢迎,前景很好编辑本段公费留学资助具体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我国的对外方针和派遣出国留学人员的政策,本着既要保证留学人员出国学习和生活的基本需要,又要力求节省国家财政开支的原则,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并由中央财政拨款开支的出国留学人员经费开支规定如下: 一、公费留学人员衣物补助费(包括购买服装、衣箱、生活用品、小纪念品等费用) (一)根据派往国家的气候条件,衣物补助费人民币标准: 类 别 热 带 温 带 寒 带 大学生 700元 800元 900元 研究生 750元 850元 950元 进修人员 700元 800元 900元 (二)衣物补助费,进修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研究生、大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学习期满和中途回国者,衣物归本人。已领衣物补助费,但又决定不出国者,应退还全部衣物补助费;如已制装,应将衣物全部交回,也可按原价处理给本人。中途回国休假的,不再补发衣物补助费。 二、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和国外生活待遇 (一)留学人员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进修人员(含访问学者)为一年;研究生为二至三年;大学生为三至四年。驻外使领馆可根据所在国的不同学校、专业和取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的难易程度,适当掌握延长或缩短国家对研究生和大学生享受国家公费的期限。 (二)国外生活包干项目,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零用费、教材书籍补助费和进修生、研究生的交际费等。其中伙食费参照驻外使领馆人员的实物标准确定。对留学人员集中的地区,可允许个别留学人员租赁较宽敞的房屋,用于开展集体活动,国家给予相应的补助。 各类留学人员生活包干费标准,由使领馆研究方案,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按月或按季将生活费发给本人包干使用。当地生活用品(含房租)物价指数升降幅度在10%以上的,使领馆可提出调整方案,报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后,方能实行。 国外生活包干费,一律按留学人员抵、离驻外使领馆之日计发,不足全月的按日计算。 (三)国外生活非包干项目,包括学杂费、回国及休假旅费、医疗费和经批准参加学术会议及因公到使领馆车费等。其中,医疗费可以根据所在国情况及国内公费医疗规定的报销范围实报实销或由使领馆组织合作医疗或参加医疗保险。 留学人员到学习地区确需购买被褥装备和炊事生活用品的,其费用由使领馆根据所在国情况,一次发给本人掌握使用。 三、国际旅费 (一)留学人员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和旅途零星外汇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 (二)留学人员学习期满,按期回国的机票(或车、船票)由使领馆提供;未经批准,不按期回国或不按使领馆指定路线回国的,其回国旅费或绕道旅费由留学人员自理。 四、其他费用 (一)经使领馆批准组织的留学人员集体活动(如国庆、新年、春节),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这部分费用按留学人员国外生活包干费标准的5‰至10‰编列预算,由使领馆统一掌握使用。 (二)留学人员按规定回国休假期间,国外生活包干费一律停发。往返国际旅费由使领馆和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个人行李超重费自理。国内从报到地点到探亲地点的往返车、船费,按国内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是由原单位发工资的,向原工作单位报销;凡不领工资的,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报销,并按每人每日一元五角发给生活补助费。其余各种开支由本人自理。 (三)留学人员自费回国休假的,国际、国内旅费和其他费用均由留学人员自理。 五、留学人员所得国外奖学金、资助费和其他费用的处理办法 (一)留学人员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凡属个人通过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学术团体和基金会等直接(或委托)考试获得者;个人通过正当途径,向国外单位申请获得者;国外单位指名邀请获得者;通过两国政府或团体、组织、双边或多边对等交换奖学金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有关国家政府、学校、团体或国际组织单方面赠予我国政府或单位的奖学金或资助费名额,由我方经考试指名受领者。以上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一律交由本人支配,用作学习和生活等全部费用。其中按国家计划由国家教育委员会统一派出的公费留学人员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低于同类留学人员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由使领馆补足。不属于上述情况者按有关规定办。 (二)在出国前已取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现款的,出国机票(车、船票)、衣物补助费、旅途零星外汇由留学人员自理。 出国后获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的出国机票(或车、船票)、衣物补助费一般不再归还。如到达所在国后,对方可报销出国旅费者,应将此款归还使领馆。回国旅费自理,不足的,由使领馆补足。 (三)留学人员出国后在国家资助的期限内因学习、科研成绩优秀而取得国外奖学金或资助费的,一律交由本人支配,同时停发国家资助。但对所获得的奖学金或资助费低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除由使领馆补足外,再给予适当奖励;相当或略高于原国家发给费用标准的,也给予适当奖励。以上奖励部分在本人所得奖学金或资助费的25%以内掌握,具体标准和奖励办法,由使领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享受国家公费期满以后,奖励部分停发。 到国外后凡经个人努力取得对方减免学费(有的国家称实验费)的留学人员,使领馆可视情况给相当于减免费用的10%,以资鼓励。 (四)国家选派的大学生、研究生的业余劳动所得,如假期开展勤工俭学的收入、稿费等;进修入员得到的对方给予的一次性经济收入,如奖金、国际会议费、临时讲座报酬以及保健津贴、野外作业补贴、专业实习报酬等,一律由本人支配。 (五)享受国家公费或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的留学人员,既要发扬勤俭建国、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又要保持我出国人员的尊严。在经费使用上,应保证本人身体健康在国外学习、科研以及生活中的正常需要,保证对外学术交往的需要。提倡和鼓励他们用节余外汇购买科研教学仪器设备、用品和书籍、资料,以利回国后继续进行科研、教学工作。 六、国内工资 工龄在两年以上的进修人员和大学(含大专)毕业后工作五年以上出国攻读硕士学位(含硕士)以上的人员,硕士毕业后工作两年出国攻读博士学位的人员(包括经批准在国外由进修生转为研究生的人员),在批准出国留学的年限内,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回国后不再归还。 七、本规定同样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筹资金派到国外学习的留学人员。各部门派出的实习培训等人员的费用开支,仍按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通过其他渠道派出的各类留学人员的经费开支办法,可参照本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主管部门自行制订。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费用,按国务院《关于自费出国留学的暂行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从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开始执行。国务院和各部门、各地区过去发布的有关文件同时废止。 已在国外的留学人员,在一九八五年六月一日以前的费用开支(包括国内工资),仍按一九八0年九月十五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出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所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国务院批转教育部、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改出国留学人员获得国外奖学金和资助费处理办法的请示》的通知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进行结算。 (中央法规)扩展阅读:1公费留学申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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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费留学公费留学资助具体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我国对外政策和留学人员派遣方针,国家教育委员会(现教育部)根据既保证留学人员基本需求又节省国家开支的原则,制定了公费留学的经费开支规定如下:
衣物补助
根据不同气候条件,公费留学人员衣物补助标准如下:
-
热带:大学生700元,研究生750元,进修人员700元
-
温带:大学生800元,研究生850元,进修人员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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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带:大学生900元,研究生950元,进修人员900元
进修人员的衣物补助由工作单位发放,研究生和大学生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回国或中途回国的衣物归属个人,未出国者需退还补助,已制装者需交回。
生活待遇和年限
留学人员享受国家公费的年限为:进修人员一年,研究生2-3年,大学生3-4年。可根据实际需要调整。生活包干项目包括伙食、住宿、交通等费用,按照驻外使馆标准。
旅费和费用
出国机票由国家教育委员会提供,学习期满回国由使馆负责。未按规定回国需自理费用。其他费用如集体活动、休假等,有特定规定和补助。
奖学金和资助费处理
留学人员获得的奖学金和资助费,除部分特殊情况外,一般由个人支配。公费留学人员的奖学金低于标准的,由使领馆补足。
工资和工资待遇
部分人员在留学期间,国内工资由原单位照发,留学结束后不再归还。
适用范围和时间
此规定自1985年6月1日起执行,先前的文件将被废止。已在外留学人员的旧有费用按旧政策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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